2008年,为继续推进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在我县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的基本要求,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便捷地发放到水稻生产者手中,提高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水平和效果,根据省、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08年仪陇县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贴范围。全县所有水稻种植面积。包括从事水稻种植农户的水稻种植面积(含租赁、转包其他农户土地进行水稻种植的面积)、国有、集体土地上种植的水稻面积。
2、补贴标准。按照2008年以计税耕地为基础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5元。
3、补贴方式。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实行直接补贴方式,即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直接发放补贴资金到种植水稻的农户或其他水稻种植者。
4、发放方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69号)的要求,我县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当地信用社通过一本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户(简称“一折通”)。各乡镇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终审确认后,应及时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
二、主要工作及程序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稻良种补贴项目下达后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实施方案下达到各乡镇、村及县国有、集体土地水稻种植者。
2、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召开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会,部署相关工作;县农业、财政部门及乡(镇)分别派员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工作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落实到村、社(组),并负责将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户和其他水稻种植者。
3、县农业局负责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的终审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的水稻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具体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展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水稻种植面积的汇总、审核、确认,并上报县农业局和财政局。
4、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在负责审核、确认水稻种植面积的基础上,要建立分村、社的水稻良种补贴清册(即公示表,下同)。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局提供的终审和确认的水稻种植面积,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补贴清册,通过“一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和其他水稻种植者。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登记享受补贴的农户或其他种植者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受补贴农民或其他水稻种植者须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6、在水稻良种补贴工作中,各乡镇、县农业局和财政局要注意妥善保管好所有原始资料和凭证以备检查。
三、水稻种植面积核实
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内容主要包括核实对象与指标、核实权限与归口、核实程序、面积核查、监督与公示、时间要求等。具体办法见《2008年四川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四、建立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展示示范区
1、建设示范区。依托省增粮增收“三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以及粮食优质高产创建活动,搞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展示示范区。县上在双胜镇、复兴镇各建立项目展示示范区4000亩,各乡镇选择1~2个村作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示范村,面积不低于1000亩。在示范区建设上,要做到良种推广补贴与主导品种推广相结合,与主推技术推广相结合,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努力把示范区建成良种推广补贴、品种展示和技术推广、惠农政策宣传、产业化经营的示范窗口。
2、推荐主导品种。根据品种、品质结构调整,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按照县农业局推荐的水稻主导品种,引导广大农民选用良种,促进优良品种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促进优良品种连片种植,实现规模化生产,促进品种结构优化,推进区域化布局。
3、推广主推技术。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推广水稻旱育秧、强化栽培、免耕栽培、杂糯间栽、机插秧等高产栽培技术,提高水稻单产,改善水稻品质。
4、引导产业化经营。引导水稻种植农户与县内加工、收储龙头企业(仪陇县大山米业公司)之间建立良性的利益连接机制,帮助龙头企业建立优质稻订单生产基地,并从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服务,提高水稻产业化经营水平。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2008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王昌文任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农工办、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县信用联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黄河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龙维勇任副主任,县农技站和县财政局农财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班子,各乡镇长要作为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推荐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示范区实施方案、培训指导示范相关技术,乡镇财政所、信用社负责资金的核实发放。
(二)搞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惠农政策。要严格实行水稻补贴面积村级公示制,做到“七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范围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金额公开。要提高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效应,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三)严格和规范操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让农民直接受益。要做到“五个到户(村)”和“六个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农户补贴卡(农户补贴卡片样式详见附件)发放到户,张榜公示到村,补贴通知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打折扣,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社(组)代领补贴资金,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各种税费及借款和利息,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明工作作风和纪律。凡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村设举报箱,县、乡镇要设立良种补贴专线举报电话并报上级备案。县财政局举报电话:7222574,县农业局举报电话:7222993、7221346。
(五)搞好项目总结。要严格实施日常管理档案制,各乡镇要及时反馈良种推广补贴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在补贴工作中期和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补贴工作的成效、经验、措施,为完善补贴机制和操作办法提供可靠依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附件1:《四川省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附件2:《仪陇县2008年水稻良种补贴面积指导表》
附件3:《仪陇县2008年水稻良种补贴面积资金核查登记表》
附件4:《仪陇县2008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情况公示表》
附件5:《仪陇县2008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资金乡(镇)汇总表》
二○○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1:《四川省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细则》(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一、核实对象与指标
( 一)核实对象。水稻种植农户、其他水稻种植者[主要包括国有农场或承包(租种)国有农场、农民的土地种植水稻的经营者]。
(二)核实指标。2008年计税耕地面积和2008年以计税耕地为基础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二、核实权限与归口
(一)按现行行政区划,分社(组)、行政村、乡(镇)、县(市、区)、市(州)五级,由下到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二)无论耕地如何流转,耕地在何级所辖之地,都由何级进行核实登记。
三、核实程序
(一)登记造册。以村为基本单位,由村委会负责组织社(组)对农户进行逐户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或单位名称,2008年计税耕地面积和2008年以计税耕地为基础的实际种植早稻、中稻、晚稻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壹位小数)。
(二)合法流转或委托代管耕地的核实和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须在场,不能到场的要委托相应的代理人到场。
(三)核实、公示与上报。村委会负责对本村各社(组)的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并在确定无误后组织安排农户和小组长签名后上报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数据审核后,在各村张榜公示农户或其他水稻种植者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如群众提出异议或意见,要进行认真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再公示且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将各村按种植农户或其他种植者的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等进行汇总、登记、造册,并分别上报县(市、区) 农业和财政部门,最后逐级登记、汇总、审核、上报至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四、会审及监督
乡(镇)、村两级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对核实的水稻种植面积进行会审。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农业部门要分别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加强对本级核实面积的会审力度。个别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政府责成村委会组织调查,并向乡(镇)政府报告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直至核实清楚。社(组)或本社(组)10户以上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责成乡(镇)农技、财政等相关机构,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乡(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报告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村内大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与乡(镇)政府及农技、财政等机构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行为,要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及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及纪律、监督部门报告。
五、时间要求
2008年6月25日前各乡镇完成面积核查及公示,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县农业局、县财局,7月20日前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财政厅,8月20日前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上报国家财政部、农业部。
六、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五月